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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地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镇**委**组**号,现住黑龙江省萝北县**林场。20208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萝北县渔米河林场施业区85林班55小班私自开荒耕种农作物。经鉴定:毁坏林地面积为18.174亩。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残疾人证;

2. 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良巍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萝北县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6.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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