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汉族,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76********,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小区**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4日和2019年10月18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已经判决)非法占用**村水浇地建设楼房,占地面积6927平方米(合10.39亩)。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查,该10.39亩农用地的耕种条件已被破坏。
被告人李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17向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缴纳了赔偿金人民币5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规划地类证明、执行通知书、土地报批流程、**小区航拍图、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销售代理服务委托合同、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土地租赁合同、合作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村民大会签到记录、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材料、证明;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空白)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东明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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