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路,务工。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榆林市榆阳区昌汉界森林公安派出所投案,同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擅自雇佣装载机将榆阳区小纪汗镇大海则村自己管理林地推毁,用于种地。
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推毁林地面积为32.56亩,林种为防护林。
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被推毁的林地恢复植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春丽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电话1394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活页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