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8231984********,瑶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9日、2019年9月4日、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6月及2009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勐腊县**镇当地人称“薄荷塘梁子”的林区里开垦两块地并铲除杂草及灌木后栽种茶苗。之后李某某每年管理茶地时铲除杂草、藤蔓、灌木并砍伐树木、围剥树皮。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查处时未对其开垦的两片茶地全部进行测量及指认。经核查,现其还侵占保护区林地种植茶叶面积分别为1号现场20.15亩,2号现场13.98亩。
2、被告人李某某与刘尧功(另案处理)协议合伙种植茶叶,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勐腊县**镇当地人称“薄荷塘草皮地”林区的地块提供给刘尧功种植茶叶。刘尧功根据二人的协议铲除灌木、杂草将茶苗种进去后,在管理茶地时砍伐林木、围剥树皮。2017年8月,二人将茶地分开管理,李某某和刘尧功各自分得两片茶地。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侵占林地总面积为54.1亩,其中1号现场面积为20.15亩;2号现场面积为13.98亩;3号现场面积为14.33亩;4号现场面积为5.64亩。四处现场均属西双版纳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林权范围内。现场被砍毁的林木共259株,损失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28.75立方米。现场林地内原有乔木层保留不完整,原有的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大部分缺失,被人工种植的茶叶代替,现场原有植被已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370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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