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林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茶陵县**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茶陵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08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村及相邻村庄承包农田种植水稻。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茶陵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了茶陵县**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未在林业主管部门申办征占用林地手续,雇请铲车将茶陵县**镇**村**组自家的自留山与本组集体所有的“罗汉山”山场(又名“东咀巴”山场或“罗下山”山场)上原有的植被铲除,平整出一块场地,并陆续在该场地上兴建储藏粮食的仓库、粮食烘干厂房、水稻育秧棚、停放农机的空坪和办公室等基础设施。经聘请鉴定:茶陵县**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茶陵县**镇**村**组“东咀巴”山场因修建育秧棚和仓库等占用林地面积13.4亩,全部为乔木林地。被占用林地中国家级公益林面积2.1亩;非公益林面积11.3亩。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已全部破坏。
案发后,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茶陵县林地管理站证明、茶陵县林业局移送案件线索函、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山权证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证人张某甲、李发生、张某乙、周某某、周某甲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兴建厂房等基础设施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红平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8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_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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