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9********,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鄱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成立了鄱阳县**砖厂(以下简称**砖厂),经营者先后由黄某某、吴某某变更为被告人李某某,地址位于鄱阳县**镇**村。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黄某某、吴某某、许某某、季某某等人先后入股砖厂,其中砖厂的建造由被告人李某某一个人全权负责。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擅自在鄱阳县**镇**村**山场平整场地、建窑等。
2020年6月1日,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鄱阳县**砖厂在鄱阳县**村**组**山场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31.7亩,其中严重破坏12.7亩,一般性破坏19亩。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缴纳了33400元补植复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蓉蓉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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