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李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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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55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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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1084219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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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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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 措施 |
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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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受理宁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全部案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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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事实 |
2014年至今,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宁安市沙兰镇治安村的林地开垦为耕地并种植玉米。经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为16.8585亩。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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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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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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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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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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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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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审批改变林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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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认罪认罚( √ )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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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可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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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诉讼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韦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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