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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2日,王某某(已判处)先后安排其经营的**物流公司员工李某某等人,以个人名义与呈贡区小古城村第二、第四居民小组居民签订“小古城昆玉东路山地租用协议”,租用小古城村第二、第四居民小组位于小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至昆玉路、南至殷联社区、西至大洛羊社区、北至马料河的182.47亩集体农用地用于建设停车场。

2016 年至2017年间,王某某、张某某(已判处)为获取利益,未经土地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对外宣传可以在该地块倾倒渣土,并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对该地块进行管理,由李某某负责联系倒土人员、统计倒土车次、收取倒土款项、维护现场安全等工作,随后莫某某、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将固体废弃物从各工地拉运至该地块倾倒,直至2017年底被查处。

经鉴定,地块范围内占用呈贡区永久基本农田158.93亩,不符合呈贡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耕地51.54亩、园地129.99亩、林地0.94亩;地块全用于填土,填土方量为183269.10立方米,填土平均厚度1.83米;耕地(51.54亩)耕作层已被各种渣土覆盖,已达不到耕种条件,破坏程度为中度破坏。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王某某委托昆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复垦施工。2019年2月20日经昆明市呈贡区农林局验收,覆土深度达50公分以上,达到耕种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租地协议、验收意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方某某、潘某某、胡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告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慧文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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