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7********,哈尼族,文盲,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农民,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9月20日被金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4日,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原组长熊某甲、副组长盘某某召开村民会议后,将“老羊冲”的1320.9亩集体林流转给祝某某个人,祝某某于2013年3月27日办理了该片土地的集体林权变更手续并持证。2015年祝某某雇请工人到转让来的林地内砍草准备栽种重楼,遭到勐桥乡、马鞍底乡部分村民的阻扰,不得已撤出。后马鞍底乡、勐桥乡大梁新寨村、石家寨村等部分村民到该林地内毁林抢占土地栽种香蕉。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携带斧子、弯刀等工具带领家人到“老羊冲”林地内毁林占地,同年将所占地块有偿转租给熊某乙栽种香蕉。2019年8月10日,经金平县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规划队鉴定:李某某在金平县**乡**村委会**村老羊冲毁林种植香蕉,原有森林植被已被严重毁坏,毁林林地面积为0.77公顷(11.55亩)。原地类:乔木林地,起源:天然,树种:其他阔叶,蓄积量:87平方米。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28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口证明、林权证复印件等;

2.证人祝某某、熊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按时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江艳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498****);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38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