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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镇派出所,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原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横道河子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雇佣他人在海林林业局治山林场施业区11林班2小班内位于高压线下的林地,擅自开垦林地120.45亩种植人参,经评估非法占用林地生态修复费用价值人民币40,17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调查认定意见材料、隐患通知书、生态修复赔偿协议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林林业局资源管理科检验报告、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生态修复评估报告书;

4、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认罪认罚,自愿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鹤鑫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候审;

2.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原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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