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5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至2017年在兴和县**镇**村委会**村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林地原有地貌,植被被破坏,在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内种植了黍子。占用的林地权属为**镇**村委会**村村民2003年的还林地,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经聘请呼和浩特市信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测定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22.82亩,地类为特殊灌木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其中:特殊灌木林地0.99亩,树种为锦鸡儿,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Ⅱ级,隶属于兴和县**镇*村委会;其他无立木林地19.08亩,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隶属于商都县**镇**村委会;宜林地2.75亩,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隶属于商都县**镇**村委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兴和县林业和草原局和商都县林业和草原局的证明、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2.证人米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呼和浩特市信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5. 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耀斌
检察官助理:李鹏飞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兴和县**镇**村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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