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2月1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孟州市**乡**村南、**乡派出所北的土地堆放粉煤灰。经鉴定,李某某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煤灰占地总面积29.76亩,其中基本农田26.93亩;因堆放煤灰严重毁坏的耕地面积26.93亩,全部为基本农田。
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恢复了非法占用土地的原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关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照片、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孟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经恢复土地原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华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