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2********,拉祜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0月7日被景谷县公安局给予罚款人民币四百元的处罚。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院于2020年9月1依法决定逮捕,同年9月3日由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甘蔗。经技术鉴定,开垦的林地权属为国有林,林种为用材林和防护林(属国家重点公益林),毁坏林地面积为16.9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权权属证明、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明等;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刀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违法使用林地现场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对案发地点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林地进行现场勘验6.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对其非法开垦后种植甘蔗的**林地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达16.95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正坤

助理检察员:郑林宏

2020年9月3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