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镇**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唐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唐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唐县明伏村村西南石活羊坡山上开采石料加工石子。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李某某等人开采石料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5.8亩,地类为宜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金良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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