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五部刑诉〔2019〕15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59********,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科尔沁区**镇政府、科尔沁区林业局签订《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合同书》,自愿将所承包的位于科尔沁区**镇**村南油路北处的33.8亩土地进行退耕还林,退耕地的性质由农业用地变为林业用地,同年办理了林权证,林地面积为33.8亩、林种为防护林,林地使用期为70年。其后,李某某在该林业用地内栽植树木,因管理不善导致树木陆续死亡。2017年春季,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允许,擅自在退耕还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经测量鉴定,其占用林地面积30.97亩耕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
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于2019年1月15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镇人民政府文件、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合同书、林业局文件及资质证书、林权证、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涉案面积、严重程度告知书、执行案件造林通知书、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讯问及询问笔录;
4.鉴定意见:科林认定[2019]44号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李某某退耕还林地现场照片、李某某退耕还林地(一)GPS测量图和(二)GPS测量图、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30.97亩用以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向 南
检察员:阿拉坦巴根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十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目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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