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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突泉县****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80年,李某乙、董某某、刘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分得水泉镇龙胜村村西一公里土地,每人约2亩,龙胜村村委会要求其栽植树木,五人分得后栽种树木,后期树木死亡。后上述五人的土地陆续无偿交给亲属被告人李某甲经营管理。2015年李某甲将上述土地进行开垦并耕种农作物至2018年。经突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李某甲涉案地块占地面积为10.61亩,其中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面积为10.57亩,10.57亩林地中5.22亩林地性质为其他无立木林地,5.35亩林地性质为乔木林,地表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

2.2001年,被告人李某甲承包位于水泉镇龙胜村东2.5公里处荒山120亩,承包后在荒山栽植部分柠条,2015年李某甲将荒山东北部地块开垦并耕种农作物至2018。经突泉县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对该地块进行勘验并与自然资源局国土二调图对比,李某甲涉案地块开垦面积为57.5亩,其中草原面积为40.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李某丙等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甲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清

检察官助理:陈响

2020年6月30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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