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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公诉刑诉〔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103211958********,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鞍山市住鞍山市台安县******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2月1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由辽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2018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辽阳**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辽阳市宏伟区**镇**村**林地进行采石。经辽宁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65.69亩,毁坏程度为严重毁坏。2018年2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年阶卫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辽林科院鉴字〔2018〕第**号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8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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