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21966********,苗族,高中文化程度,阿尔山市**度假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住阿尔山市**街**度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2月18日被阿尔山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尔山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5月5日至同年5月19日,2019年6月23日至同年7月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10日至同年5月22日,2019年7月7日至同年8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77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阿尔山林业局伊尔施林场48林班49小班内有一块自留地,大约3、4亩。2006-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向阿尔山林业局多种经营处交纳10亩土地租金,在49小班内约40亩农地上进行耕种。
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见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在附近建设蔬菜示范园区,自己为了建设农业生态园,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土地上开始搭建房屋,至2017年完工后挂牌成立**度假村,并对外开始营业。经测量,**度假村总面积为39.6亩,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为3.16亩,硬化地面占地面积为5.5亩,搭建大棚占地面积为1.90亩,种植树苗和蔬菜地占地面积为29.04亩。阿尔山林业局资源科根据2009年二类调查成果证明,阿尔山林业局伊尔施林场48林班为原国家林业部核发的重点国有林区林权证范围内林地,地类为农地,林种为特种用途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移交案件材料、阿尔山林业局资源科证明、林相图截图、阿尔山森林调查设计大队说明、营业执照等;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任何审批手续,非法占用特种用途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面积达39.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常海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阿尔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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