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9〕5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集团有限公司**通村公路工程项目部**。现住**集团有限公司**通村公路工程项目部宿舍(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其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下令开工建设**通村公路,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天然植被及土壤结构被毁坏。经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勘察规划院鉴定,项目施工建设占用土地总面积17.431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总面积12.5506公顷,包括耕地2.8021公顷、天然草原4.0193公顷、林地5.7292公顷。

经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飞雄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