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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二部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5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璇,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和**苏木人民政府、乌拉特前旗林业局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书,把自己位于乌拉特前旗**苏木**嘎查**忽洞**号井旁边的9亩耕地退耕还林种植柠条。2003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曾领取过退耕还林补贴,后由于经营不善,退耕还林地内的柠条成活率低,经林业局验收不合格后遂不再给被告人李某某发放退耕还林补贴。2013年春季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已退耕还林的土地复垦为耕地并种植农作物直至2018年,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将复垦的土地承包给武某某,由武某某种植经营并支付其租金每亩600元,被告人李某某合计获得租金5400元。经乌拉特前旗林业设计规划队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复垦的退耕还林地,林地属性为防护林,树种为柠条,面积为9亩。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巴市林业局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土地承包合同、内蒙古乌拉特前旗退耕还林合同书、退耕还林兑现底册、银行流水、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

2.证人杨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乌拉特前旗林业设计规划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5.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损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获得的租金5400元系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益良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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