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位于石林县**镇**村委会**村“大荞地”(地名)处,占用林地用于种植苞谷、绿肥等农作物。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在石林县**镇**村委**村“大荞地”处占用林地面积合计19.442亩,属防护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立案文书;(2)户籍证明;(3)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5)证明;(6)检察建议书;(7)关于对李某某户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情况核实的报告、关于撤销圭山镇海邑村委会新寨村李某某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的情况说明、公告截图;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昆忆鉴[2019]林检字第2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据:(1)到案经过;(2)情况说明及照片;(3)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证据散页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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