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89********,汉族,高中,原同鑫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兴和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原兴和县同鑫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兴和县同鑫石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份至2017年5月份期间,在未办理征占农用地手续及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占用兴和县鄂尔栋镇大坝沟村北草地修建采石厂,利用机械设备采挖山石生产碎石,并将碎石销售至兴和县蒙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和兴和县义利商砼搅拌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为1317593.48元(其中包括运费474100元)。兴和县草原监理所于2015年9月7日对被告人李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兴和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5年3月25日、2015年7月21日、2016年4月9日和2017年5月24日对兴和县同鑫石材有限公司无证开采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挖加工出的碎石共计2999方,处以罚款共计72927元。经鸟兰察布市兴盛土地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勘测定界认定,兴和县同鑫石材有限公司在兴和县鄂尔栋镇大坝沟村北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5.2803公顷(约79.2045亩)。同鑫石材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份注销。被占用草地破坏区域已进行填埋、整理,自然恢复草原植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文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梁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育军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兴和。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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