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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5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现住大安市******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8年间,大安市**乡**村村民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开垦自已承包的位于**乡**村**果树林地种植农作物玉米,并于2019年至2020年将该林地以耕地形式承包给他人种植农作物。经聘请大安市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对该林地进行鉴定:**乡**林班**小班林地被擅自开垦面积为10320平方米,折合面积15.48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韩某某、赵某某、贡某某、于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庄京花

检察官助理:周思彤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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