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单元**201910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翠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至2017年,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可卸建筑土消息的方式,将收取的建筑垃圾堆放在由其本人所有并耕种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镇**村及**村的农用地上。经黑龙江省北方农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村被占用的农用地属于造成耕地大量毁坏,面积为10.32亩。

经传唤,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单、土地延包明细表、用地占用地类认定书、、土地承包合同书正本、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黑龙江北方农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自首,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