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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自2020年4月份起,在卫城**村**组**沟擅自开垦集体林地用于种植花椒、洋芋。经盐源县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调查:被告人李某某占用的土地共计13块,总面积19.33亩,其中有林地共有18.96亩(种植洋芋1.8亩,种植花椒17.16亩),耕地0.37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和一般商品林,林地属权属为集体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解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调查报告、GPS拐点记录等;

5、现场照片、丈量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开垦集体林地种植花椒、洋芋,面积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永东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于盐源县**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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