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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4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开鲁县,住通辽市开鲁县**农场**分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承包魏某某的地块内种植农作物,种植现场共分为东西两块,西侧地块内种植农作物总面积43707平方米(折合65.5亩),东侧地块内种植农作物总面积57840平方米,经开鲁县林业局认定涉案地块全部为林地。经开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在西侧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对43707平方米(折合65.5亩)林地构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照片及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主动投案,并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且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6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会

检察官助理:陈丽君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51347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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