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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55********,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苏木**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春季,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位于宝力根花屯南本人部分退耕还林地全面翻耙后耕种农作物。经扎赉特旗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调查地块位于宝力根花苏木8林班41小班内,土地种类为乔木林,工程类别为退耕,林种水土保持林,现状农田(种植农作物青贮玉米),调查面积共计5.7亩。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2019年春季将涉案地块补植杨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办案证明、退耕还林地转让协议书 整改补植通知书等;

2.证人白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或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占山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扎赉特旗**苏木**花嘎查,联系电话1524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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