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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芳垦检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0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住芳草湖总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8日被第六师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第六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5日至8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11日至7月25日;自2019年9月24日至10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拖拉机将位于其芳草湖四场头道沟变电站西南约50米处自己种植土地逐年开垦,侵占国家公益林。2018年8月15日,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司法鉴定所新林园鉴字[2018]00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侵占国家级公益林124.42亩,给国家造成损失价值995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农用机井买卖协议、农场经营承包合同等:2.证人李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124.42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国有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季梅

代检察员:陈莉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芳草湖总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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