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公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住河北省霸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易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李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铲车在易县**镇**村**道沟(小地名)的山坡上挖山施工拟建设养殖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河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现场鉴定,鉴定意见为:易县大兰村的东南沟和五道沟施工拟建养殖场占用林地面积11.39亩。其中占用乔木林地3.06亩,灌木林地8.33亩,被占用林地均为防护林,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红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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