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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18〕1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2011968********,汉族,甘肃省甘州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农民。2017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甘州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州区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张掖市三闸乡红沙窝村民委员会签订《关于开发大沙墙湾协议》,内容为: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大沙墙湾沙滩地由本村四社李某甲开发经营。东至老支渠沿,南至杨家寨村林区,西至村林区,北至大坝河。承包后被告人李某甲陆续开垦并耕种至2015年。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将所经营的农场以185万元卖给李某乙,并与李某乙签订《甘州区三闸镇红沙窝村大沙墙湾沙滩地租赁经营合同书》。2016年1月,李某乙红沙窝村委会交1万元转租手续费,后签订了《甘州区三闸镇红沙窝村大沙墙湾沙滩地承包合同书》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李某乙其承包范围内开垦耕种。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超出原承包协议的北界线,在红沙窝村林区内开垦两块地耕种,造成林地被破坏的后果。张掖市土地规划勘测院勘测: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占用林地31.0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4、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房永萍

2017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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