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四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法名“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佛教教职人员,现住霞浦**寺,户籍在霞浦县**镇**村**街**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3月24日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霞浦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期间,位于霞浦县**镇**村的**庵(2016年更名为“**寺”)进行扩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用地审批,擅自联系、组织挖掘设备到**村**山场施工,拓宽、修整一条从**村公路途经**庵通往**村村口的道路并平整**庵周边山场,用于扩建寺庙。
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占用山场面积22.85亩,其中扩建寺庙周边山场占用国防林地面积为7.96亩,修整道路占用国防林地面积共计4.07亩,被占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经霞浦县公安局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华为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款收据照片、霞浦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林权证、林权登记台账等书证。
3、证人林某甲、王某某、林某乙、吴某某、潘某某、潘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涉案手机中提取的通话录音、QQ空间存储照片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特种用途林地面积12.03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林丹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霞浦**寺。
2、案卷材料5册。
3、随案移送华为手机一部、内容为QQ空间照片及手机通话录音的光盘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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