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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住通榆县**乡**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向海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向海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使用自家四轮车在**乡**村**屯北约1.5公里处非法开垦林地,并于2011年、2015年至2019年在该林地内种植农作物。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将该林地顶账给向海乡红旗村居民赵某某,由赵某某在该林地内种植绿豆。经鉴定,李某某开垦林地总面积17.9085亩,已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包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通榆县吉盛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报告书;5、现场勘验笔录;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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