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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小区**号楼。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汤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汤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季,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承包的位于汤原县**镇**村**屯西北方向的61.64亩林地内,雇佣他人将该地块内的陈旧树根全部挖出,并用于种植人参。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并有一定程度的水土流失现象。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汤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臣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已在鹤岗市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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