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四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11月15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委会主任,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均已判决)及李某辛、王某某(均已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耕地建房出售。截至2018年3月,该违建项目已建成两幢各18层高的名为“**居”的框架楼房,建筑占地面积1.76亩;已水泥固化空地一处,占地面积3.44亩;车库一排,建筑占地面积0.334亩,一处空地(未固化)占地面积4.45亩。经福州市国土资源局鉴定,上述违建项目涉及长乐区**镇**村9.99亩耕地(基本农田),其中5.53亩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合伙协议书、工程施工协议书、施工设计图、福州市长乐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调查报告、竹馨居集资房收款收据、联租房(**居)剩余部分买卖契约、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壬、卓某某、李某癸、李某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李某乙、李某丁等人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福建省地质测绘院出具的《违法建房用地范围执法测量项目测绘报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房,造成5.53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一年以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怡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3册计3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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