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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开远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左右,被告人李某甲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占用位于开远市**村委会**村的“**”地种植农作物。经鉴定,李某甲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9.43亩,林种为防护林。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对部分被占用林地进行补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2020]林检字第92号林地林木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的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俊秀

检察官助理:肖珊珊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76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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