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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取公共存款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8〕3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河南省偃师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8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1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因其父亲经营洛阳市****有限公司经营不善,通过他人认识张某甲、张某乙,商议利用投资公司吸收资金。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租用蚌埠市龙子湖区胜利路中铁**家园第*栋*单元***层*****号,注册成立了安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迈投资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的母亲李某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另案处理)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李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协助张某甲经营管理公司。2014年12月份,张某甲(另案处理)携投资款逃匿,被告人李某某继续经营天迈投资公司。2015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将天迈投资公司转让给李某丁、李某甲(另案处理)经营。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河南省洛阳市少林铁箱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情况下,许诺年利息14.4%-18%高额回报,天迈投资公司作为担保还本付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群众宣传,吸收140人资金共计人民币763.4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6月6日至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笔录、投资人投资金额情况、公司转让合同及协议、少林铁箱厂资金流向明细及李某某账户资金流向明细、李某某与李某丁、李某甲交接账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司宣传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李某某取款单情况、公司登记注册信息及变更情况、洛阳少林铁箱有限公司成立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韩某某、王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冯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丁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韩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天汇审核字(2018)013号、(2018)014号会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共计人民币76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提起公诉。。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检察官助理杜金洪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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