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3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江苏******有限公司汕头南澳分公司、澄海分公司负责人,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现住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花园**栋**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自2019年3月7日至4月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苏******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于2014年9月12日在汕头成立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江苏******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负责人周某某(另案处理),2015年起,江苏******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先后成立江苏******有限公司汕头南澳分公司和澄海分公司,并由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实际负责人。江苏******有限公司汕头南澳分公司和澄海分公司在未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及许可下,根据上级公司指示发展线下业务,通过发展章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业务员宣传销售江苏******有限公司“《三汇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股权转让”等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先后吸引吴某燕、吴某某、林某某、蔡某珊、程某珊、陈某端、章某某、陈某某等共190人投资,款项合计人民币2100.32万元,吸收公众存款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付还本息,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本息兑付给投资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扰乱了金融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头监管分局复函、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分行复函、起诉意见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拘留证、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供的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南澳县爱融汇报案人情况统计表、江苏******有限公司汕头南澳分公司在南澳县工商局的登记资料、宣传资料、报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幸运国际旅游通VIP客户合作协议、《三汇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合同、三汇融资租赁(汽车)项目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证人周某某、肖某潮、陈某苗、胡某丽、许某红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燕、吴某某、林某某、蔡某珊、程某珊、陈某端、章某某、陈某某、黄某瑜、洪某佳、吴某师、杨某粦、林某和、柯某梅、吴某甲、吴某乙、卢某生、黄某雁、柯某金、邹某、林某银、黄某莲、柯某叶、黄某琼、黄某英、胡某銮、谢某娟、卢某伟、柯某、柯某燕、余某专、胡某良、杨某川、王某端、蔡某华、吴某君、胡某南、刘某君、曾某顺、陈某君、陈某霞、洪某雁、洪某雄、程某坚、吴某端、谢某香、王某强、沈某妹、杨某业、程某坤、王某端、林某侨、王某荣、王某财、赖某琴、余某钗、张某英、吴某梅、黄某君、柯某冰、柯某国、陈某芳、黄某娟、林某端、章某清、陈某梅、蔡某霞、柯某英、蔡某端、林某芳、赖某丹、杨某端、林某萍、陈某南、吴某音、周某丹、林某珊、黄某玉、李某燕、刘某、黄某枝、吴某丹、林某深、柯某梅、蓝某君、蔡某乔、赖某尊、黄某龙、吴某君、余某专、陈某娟、吴某惠、陈某珍、蔡某丽、周某兰、程某兰、张某丽、蔡某耀、曾某装、陈某花、蔡某妹、薛某丹、陈某华、陈某源、余某如、胡某亮、洪某、王某义、袁某元、吴某芬、余某右、黄某端、郑某鹅、陈某尿、洪某伟、严某华、黄某亮、曾某娟、蔡某梅、周某宏、洪某平、刘某英、廖某林、林某明、黄某丹、黄某茂、许某云、柯某某、林某如、许某祥、章某、吴某苹、许某、陈某、柯某爱、吴某莲、吴某勇、吴某毫、章某貂、吴某彬、郑某宏、余某君、林某珍、程某才、陈某端、陈某华、王某青、林某兰、丁某兰、蔡某洵、吴某娟、柯某音、林某光、郑某兰、练某南、吴某阳、余某平、蔡某贞、余某宏、章某岗、黄某回、陈某华、陈某如、陈某锋、唐某品、王某亮、周某凤、曾某昭、洪某秀、谢某华、周某侠、柯某群、陈某钿、金某虹、余某群、陈某民、王某锋、税某英、蔡某珠、郑某芸、陈某吟、李某歆、蔡某生、王某彦、沈某、陈某姿、黄某钿、陈某成、江某宜、林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江苏******有限公司汕头南澳分公司、澄海分公司的负责人,在明知江苏******有限公司未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及许可下,仍承诺以高息回报的方式,帮助江苏******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且造成巨额损失无法追回,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子峰
2019年5月16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宗39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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