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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栋**单元,2020年1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底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陕西**融资业务员,在西安地区向社会不特定群众,以支付高息为诱饵,给陕西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孟某某等99人投资款,签订投资入股合同合计177份,合同投资金额合计15569000.00元,投资人实际投资金额合计13501780.00元,投资人返点金额合计2067220.00元,陕西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收金额合计12256260.00元。李某某提成金额合计12455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入股合同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陕西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机关审批,为该公司向不特定的群众吸收存款,数额达12256260.00元,个人非法获利12455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涛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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