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个人名义向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蒋某某等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61.97万元,数额巨大。
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李某某在任沂南县**镇**村村委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社区党总支书记期间,多次殴打、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沂南县**镇**村山上,与赵某某产生口角,李某某遂殴打赵某某。
2、2013年春天,被告人李某某因土地承包、低保问题与本村村民李某己发生语言冲突,后李某某纠集村两委成员李某庚、李某辛、李某乙(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李某某家中及门外路上用铁棍、铁锨殴打李某己。
3、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嫌包某甲(患有***)在本村内到处吆喝,遂到包某甲居住的老年房内殴打、驱赶包某甲,将部分物品砸坏,致使包某甲受刺激后长时间失踪,于2014年11月22日被发现。
4、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村广场发现包某乙(**人)用手机对其进行拍照,遂持铁锨上前辱骂殴打包某乙。
5、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听说本村独居老人李某壬有反对村两委的言论,遂在村委办公室用扩音喇叭随意辱骂、威胁李某壬,后又纠集李某庚、李某辛、李某癸、李某乙等人,强行闯入李某壬家中欲殴打李某壬。因李某壬躲藏未被找到,李某某等人将李某壬家中水缸、茶壶、取暖炉、暖瓶等生活物品砸坏,严重影响李某壬的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向不特定群体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又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有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现国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583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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