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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58********,专科文化,原驻马店市**局职工、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家属院**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9日主动投案,次日被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30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8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14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31日、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省**肥业有限公司在新蔡县**镇成立公司,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以建设位于新蔡县**镇的河南省**肥业有限公司项目为由,先后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友谊路、置地华庭、丹尼斯、天驿大酒店、平舆县城成立吸储点,以月息3至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后资金断裂停止支付储户本息。被告人李某某系该公司业务经理,积极帮助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公司资金链断无能力还款逃匿,后主动投案。经鉴定,河南省**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吸收存款客户累计902人,吸收存款总额20414.51万元,其中已申报债权人数709人,申报本金16776.51万元,已得利息3926.0346万元,申报损失12850.4754万元,未申报债权人数193人,合同本金3638万元。经李某某本人吸收存款本金721万元,收回利息金额230.415万元,损失金额490.5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经李某某本人吸收存款人民币721万元,损失金额人民币490.585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熙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花园**东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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