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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住成都市温江区****社区****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以开展国家扶贫项目的名义成立“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并自任总会长,同时任命被告人李某某为四川省分会的会长,让其在四川省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会员。李某某先后在四川21个地级市、州设立办事处,各县设立工作组,并任命了相应的主任、组长等管理人员,建立了若干微信群面向社会发展会员,以国家扶贫项目或总会借款名义向会员筹集资金。

2017年6月,李某某通过四川分会微信群宣传因总会资金困难向会员借款,让每个会员至少筹1000元 ,许诺后面按一至二倍返利,全省共筹集资金111500元,由李某某转款给王某某。

2017年9月,李某某通过微信群宣传因总会资金困难再次向会员借款,让每个会员至少筹3000 元,许诺后面按一倍返利,全省13个办事处共筹集资金726124元,其中8个办事处的资金由李某某转交给了总会,其余5个办事处的资金由各办事处自行交给了总会。

2017年10月,李某某通过微信群宣传总会的一个“15元国家扶贫项目”,让每个会员交15元资料费,许诺后面国家扶贫款返利20万元,全省共有8606人交款,共筹集资金129090元,由四川分会副会长梁某某转款给了王某某。时隔不久,李某某再次通过微信群宣传总会的一个“2.4元国家扶贫项目”,让每个会员交2.4元报单费,许诺后面国家扶贫款返利15万元,全省共有60307人交款,共筹集资金144736.8元,由四川分会副会长梁某某转款给了王某某。

至案发,四川分会所筹集的资金均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强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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