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0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巷**号**楼**单元**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巷**号**楼**单元**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8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三巷**店内,以投资网络虚拟币为诱饵,采用当面授课的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S”、“**C”投资项目,并承诺三个月回本,半年内可以赚取投资额的3.5倍。截止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某向段某某等四人吸收资金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云燕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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