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5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61960********,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桃源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现住广州市白云区**镇**路**街**号**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15日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任广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并于2012年10月17日成立**公司越秀分公司,期间伙同公司总经理江某某、财务人员唐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明知**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2014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逃匿,停止向被害人支付利息,共造成被害人邓某某等19名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103538元。
经司法鉴定,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公司与19位己报案群众签订合同、协议,收取群众投资款项人民币1250000元,已返还群众投资款利息合计人民币146462元,群众未收回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103538元。
2019年9月4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3、同案人江某某、唐某某的指认;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瑞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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