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13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镇**路**号,原四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阳分公司负责人。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5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双流县**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号注册成立四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阳分公司并任负责人。在未取得国家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聘用王某某(已判决)、赫某某(已判决)等人采用对外发放宣传单、在公交车身打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位于河南省洛阳市的**焊剂厂产品开发及厂房扩建项目以及河南省伊川县的**焊材有限公司设备更新项目并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向230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404.40万元,造成投资者损失合计3154.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鸣
2019年11月8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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