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92********,汉族,高中文化,原四川**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控部经理,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镇**路**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7月1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其间,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于2013年8月成立,注册地在金牛区金牛区**路**号**楼**层**号,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投资与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成立后,杨某某(已判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已判决)任公司总经理,董某某(已判决)、程某某(已判决)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12月任风控部经理,实际控制公司资金,负责将投资人的资金转入项目方及向投资人发放利息。**伟业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且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员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该公司作为投资中介方,由洛阳市**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对洛阳市**厂、伊川县**焊材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并承诺月利率1.5%左右的利息回报,与张某某等460余人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等文书,进行非法集资。合同签订后,公司通过现金收款或POS机刷卡收款的方式将资金汇至洛阳市**厂、伊川县**焊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沙湾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上。
经司法会计鉴定,以及根据报案人提供的合同、借据和其他报案信息统计,**伟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50746400元,按合同预计已支付利息金额为2481272元,未归还金额为48265128元。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河南省伊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聪
2020年2月26日
书记员:罗航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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