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住四川省双流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8日,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刘某某(均在逃)。被告人李某某系杨某某司机,在杨某某的安排下代杨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已判决)持有**公司70%的股份并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10月起,杨某某等人将无实际经营的**公司包装之后,经**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担保,通过成都**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面向社会群众融资,被告人李某某配合制作虚假的公司材料、签订借款合同等。具体如下:
1、2013年11月,经**甲公司担保,**公司通过成都**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和宣传推介,面向社会群众融资,吸收夏某某等65人资金共计1500万元。款项打入被告人李某某银行账户,后被转至杨某某等人的账户。
2、2014年2月,经**甲公司担保,**公司通过四川**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和宣传推介,面向社会融资,吸收83人次资金共计1884万元。款项打入**公司银行账户,后被转至**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案发前,该项目支付利息160.1999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婧
检察官助理:黎宪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五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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