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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28日,被告人李**在临渭区设立渭南临渭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社自2012年至2015年11月期间,在未经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渭南监管分局的审批下,先后设立15个代办站面向群众吸收存款。经鉴定,李**非法吸收存款769人共计30,768,861.00元,已兑付资金18,966,325.00元,未兑付资金11,286,0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渭南银保监分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及集资参与人证言;3.被告人李**供述;4.审计报告;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梁建盈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8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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