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均为山东省邹城市**镇**村**街**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25日、2020年6月9日至7月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6日至6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12日,同案犯孙某甲(已判决)注册成立潍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互联网上经营“**商城”。2014年11月,**公司在深圳**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但未被允许向社会公众买卖股权。该公司经营至2015年5月,公司亏损约500万元。

2014年7月21日,同案犯曲某某(已判决)注册成立潍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8月17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潍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年9月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案犯曲某某任**。上述公司均由同案犯孙某甲实际控制、经营。

2015年4、5月份,同案犯孙某甲等人经预谋,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明知未被允许向社会公众买卖股权,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群众承诺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一份首饰(实际价值约1000元)即成为“**”会员,并赠送**公司期权股,谎称**公司的股权即将上市交易,待上市交易后,该期权股会转为该公司原始股权,获得丰厚回报。期间,同案犯孙某甲等人以给予奖励的方式,吸引会员进一步发展其他社会群众投入资金成为会员。至同年9月,共向边某某、曹某某等400余名社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共计1257万余元,其中500万元用于弥补同案犯孙某某经营亏损,发展新会员发放奖励约280万元,购买首饰支出约135万元,剩余资金翁某某分得100万元,赵某某(另案处理)分得20万元,同案犯高某某(已判决)分得20万元,同案犯曲某某分得5万元。

2015年9月,同案犯孙某甲明知公司无法上市,前期所称的期权股不能转为原始股权获得丰厚回报,对会员的承诺无法实现,为转移犯罪视线,规避对会员的承诺,同案犯孙某甲决定改变经营方式。先由同案犯曲某某同翁某某到深圳学习积分营销模式,后将“炒股权”转型为“炒积分”,将**公司变更为**公司,开发了**商城、**会员管理系统、会员积分兑换平台,将**会员整体转为**积分会员。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假借 “互联网+三农”、“**创业、**创新”的名义,通过新闻媒体、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社会群众在“**商城”投入资金购买虚拟的“**积分”的方式,向社会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自2015年9月起,同案犯孙某甲等人以每一积分24元起,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不断提高积分价格,至案发提升到每一积分68.5元,承诺积分可兑换现金,并通过设立会员层级以及积分奖励、提成制度,吸引“**商城”会员及社会群众不断投入资金。至2016年10月,同案犯孙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向孟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等26329名社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共计354,326,769.56元。

因加入会员人数众多,**积分价格不断提高,会员兑换现金需求增多,为方便管理会员、消化积分、及时传达公司政策、决定,按所属地区不同,逐步形成昌乐、寿光、蓬莱、昌邑、陕西五大体系,同案犯吴某甲、国某某、丁某某、付某某、吴某乙 (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担任该五大体系负责人,五大体系下设策发委成员。会员需上交或购买积分2000分或1000分,成为策略委、发展委成员。

被告人李某甲系寿光“国某某体系”策发委成员,向308名社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

2016年9月,同案犯孙某甲对会员手中持有的大量**积分已无力支付兑换。经同案犯李某丙(已判决)居间介绍,同案犯孙某甲、曲某某与**商品交易中心(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孙某乙、总经理万某某商定,由**公司提供**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普洱茶包交易,同案犯孙某甲、曲某某等人通过召开现场推介会、发放宣传公告、组织网络直播等方式,要求**商城会员将**积分转换到“**交易平台”购买普洱茶包,推出“5解1”模式诱使会员继续购买。2016年11月起,同案犯孙某甲在潍坊市奎文区**的**号楼**楼租赁一公寓房,安排同案犯李某丙、江某某操控普洱茶包价格及出货数量,致使大量会员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层级结构图、会员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周某某、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同案犯孙某甲、曲某某、国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孙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雪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