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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团队经理,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西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以来,施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秦淮区注册成立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述简称“江苏**公司”)及南京*甲新能源发展合伙企业、南京*乙新能源发展合伙企业等公司。上述公司成立后,为江苏华驰汽车部件公司、南京肯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元显机械有限公司等项目方公司融资,通过业务员发宣传单、打电话、产品说明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变相吸收存款。

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江苏**公司**分公司团队经理期间,通过其本人及管理的业务团队,采取上述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9万余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企业债权认购协议、银行账户流水、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邝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舒某某、夏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  东

                              检察官助理   孙雪雪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55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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