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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底至2017年7月张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天津**房地产有限公司**事业部、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张某某领导下属各市场部门团队以发放宣传单、人传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出售“优先股”、“陵园股”、“唐隆商城充值卡”等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为达到公司大量吸揽资金的目的,**公司下设多个市场部,每个市场都设有经理、主管、业务员。各市场部的职能相同,即发展客户、吸收资金以及后期维系客户等。

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市场部业务员、主管期间内,通过发放宣传单向社会公开宣传、讲解理财产品促使客户投资以及督促所管理的业务员完成业绩,并获取业务提成。经审计,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人人数233人,涉案金额人民币23233740元,非法所得金额人民币392227.69元。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赔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唐隆商城消费卡充值合同、收款收据、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力军

检察官助理:张 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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